泉州公布4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2023年9月22日,泉州市公安局万安派出所将洛江区万安街道某供应站非法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郭某聪)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线索移交给洛江区城市管理局。经查,该供应站于2023年4月起向未取得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郭某聪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该行为已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二十三项较轻档之规定,洛江区城管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1月14日,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洛江区双阳街道某餐饮店存在使用双燃料(醇基燃料和液化气)、使用不合格减压阀和连接软管的安全隐患。经查,双阳某液化气供应站作为该餐饮店的燃气供应方,在明知餐饮店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继续向其供应瓶装液化气,未按规定书面告知餐饮店整改等措施。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六十一项较轻档的规定,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对双阳某液化气供应站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

  第五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2023年12月15日,洛江区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林某阳在洛江区马甲镇的家中储存、销售瓶装燃气,当事人未能提供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等有关证件。执法人员当场扣押液化气钢瓶38个(气瓶总容积为1.797立方米)、倒气用烃泵1台(含4根软管)以及钢瓶塑料封口1包。经查,当事人承认其存在无证经营、擅自用燃气瓶相互转充燃气(大瓶倒小瓶)的违法行为。林某阳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销售,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及《泉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第二百一十八项一般档规定,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对林某阳作出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液化气钢瓶38个、烃泵1台(含4根软管)、钢瓶塑料封口1包,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关于当事人在家中擅自用燃气气瓶相互转充燃气等违法行为,洛江区城市管理局已将该违法行为线索抄送公安机关处置。

  第十九条 第二款 设立瓶装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发给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予以查封并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第五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用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四)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年1月12日,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开发区某低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电焊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针对发现的问题,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了《限期责令整改指令书》〔(泉开)应急责改[2024]1号〕责令限期改正。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开发区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元整(¥18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