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试行)》,现规定如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的商场(包括百货商店、零售商店、超市、专业市场、农贸市场等)、商业综合体(集零售、餐饮、文娱等多种功能)、餐饮(农家乐);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地下上述场所;
2.客房数10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或总面积大于800平米的毛毡蒙古包宾馆(旅游民宿);
1.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营业性室内健身场所,台球、保龄球,滑冰、滑雪等室内冰雪活动场所;
2.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足浴、洗浴、棋牌、茶馆、咖啡厅等室内休闲场所;
3.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酒吧、卡拉OK厅、夜总会、舞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游艺游乐场所、密室逃脱、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茶馆、咖啡厅;
(八)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档案馆;
1.单机容量300MW以上或总装机容量600MW以上的大型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300MW以上且水库总容量1亿立方米以上的水电枢纽;
(十)生产、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厂房;
(1)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1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2)单座容积5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3)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乙类仓库。
3.总容量500立方米以上的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4.一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二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加氢站及合建站。
占地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且同一工作时间段生产人数超过100人的制鞋、制笔、制衣、玩具、打火机、眼镜、印刷、电子、家具、食品加工、木材加工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企业。
3.存储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作业型物流建筑、综合型物流建筑单体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
(十六)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价值1亿元以上的机械、电子、钢铁、医药、造纸、烟草、木材、建筑等企业。
(十七)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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