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市消防救援总队起草了《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12月19日前反馈至市消防救援总队防火监督处(邮箱:,电线,传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二)单体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总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商业功能建筑群;

  (三)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集贸市场或者室内摊位数200个以上的批发市场;

  (四)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七)乘客座位总数500个以上的游览船舶或者座位数超过50个的餐饮趸船;

  (八)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电影院、放映厅(录像厅)、剧场吊锤、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九)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卡拉OK厅、量贩式KTV、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游艺场所和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酒吧、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十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保龄球馆、旱冰场、桌球房、健身房、洗浴(含桑拿浴、足浴)孔加工、美容美发曲柄摆动导杆机构、棋牌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十三)高等学校和总床位数5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十六)同一工作时段生产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或者同一工作时段同一生产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员工人数2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器泵固定座、电子、食品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十七)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宗教活动场所。

  (一)单座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200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储罐;

  (二)单座容积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总容积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烃(含液化石油气)储罐;

  (三)总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厂房,或者总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厂房;

  (四)总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甲类仓库,或者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仓库;

  七摩擦轮传动、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高层公共建筑(含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一)地下轨道交通2条线及以上的换乘枢纽站点、轨道交通综合维修基地和线网调度与应急指挥中心;

  (一)总储存量10000吨以上的粮油仓库,总储存量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制动器、煤炭堆场;

  十、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三)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总价值超过5亿元的汽车、钢铁、修(造)船、烟草电磁铁、航天、纺织、造纸、制药、芯片等工业企业以及设施农用地项目;

  (六)总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的多用户可燃物品生产、加工、存储企业;

  原标题:《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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